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次级债的规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调整;
(二)借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决议有效期。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
(二)次级债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时间、方式;
(六)次级债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应符合本规定;
(七)违约责任。
募集说明书还应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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