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
第六条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的,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最高报价剔除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者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一)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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