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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者200人上限的案例解析(二)
来源:证保通综合2018-05-30 11:15:54
  【案例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且,按照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责任编辑: 李思雨 I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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